超级福利 http://hh.muxiangchang.com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04号)。经查明,2022年7月6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600477.SH)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配偶毛红卫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期间内,累计买入153100股,交易金额610092元;累计卖出180100股,交易金额73561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配偶毛红卫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告,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7925.03元,已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予以监管警示。
杭萧钢构(股票代码:600477),自1985年创立至今,不断推动钢结构建筑的发展。杭萧钢构主编、参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90多项,先后获得600余项国家专利成果。
覃波2021年10月20日至今担任杭萧钢构副总裁。
2022年7月6日,杭萧钢构发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蓓蓓、覃波二人分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报告及致歉声明》,宋蓓蓓母亲王晓燕女士(简称“王女士”)于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覃波配偶毛红卫女士(简称“毛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王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40元,已主动将所获收益240元全数上交公司;毛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7925.03元,已主动将所获收益17925.03元全数上交公司。
毛女士上述短线交易行为系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主要系未深刻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交易发生时,公司高管覃波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覃波亦未告知毛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上述交易行为均为毛女士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04号
关于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覃波,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经查明,2022年7月6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或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配偶毛红卫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期间内,累计买入153100股,交易金额610092元;累计卖出180100股,交易金额735610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配偶毛红卫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告,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7925.03元,已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覃波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