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眼|因违法放贷、职务侵占、受贿 敦化农商行原董事长被判12年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敦化农商行原董事长高广岌,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01

银行董事长利用职务便利

违法放贷数亿

经法院查明,2009 年,高广岌在担任敦化农商行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接受贷款户延边路兴公司法人朴某80万元人民币、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欧元,共计受贿延边路兴公司 110 万元后,高广岌便陆续为延边路兴公司违法放贷。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高广岌在敦化农联社2009年资本净额为10,691.87万元情况下,2009年11月23日,向延边路兴公司发放银团贷款3亿元; 2010年1月5日,发放银团贷款2亿元;2010年1月29日,发放银团贷款1亿元,共计发放银团贷款6亿元,敦化农联社承贷0.65亿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间,高广岌在敦化农联社2010年资本净额为10,873.49万元情况下,在原贷款基础上为延边路兴公司追加贷款1亿元,又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28日和30日,分别发放银团贷款3亿元、 2亿元和1.8亿元;2011年1月28日发放贷款0.2亿元,共计发放贷款7亿元,敦化农联社承贷0.8亿元。

高广岌的行为违反《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此后,敦化农联社(2013年更名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为了降低本行不良贷款率,对上述贷款多次予以转贷,截止2018年3月21日,延边路兴公司欠敦化农商行本金4亿元,利息169万余元。

02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银行董事长数罪并存

除了违法发放贷款,法院认定,高广岌还存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高广岌接受贷款户延边路兴公司法人朴某80万元人民币、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欧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2012年至2013年间,高广岌利用职务便利,将敦化农联社账外资金14,038,623.42元转移至延边路兴公司的账户,直至案发时,未向上级通报。

2013年1月,敦化农联社在处理票据贴现业务收益时,高广岌授意财务人员程某、李某留出1300余万元的收益暂时不入账,留在延边路兴公司账户。延边路兴公司将该收益及利息挂账在敦化农联社的包装户龙达日杂单位往来账名下。截至2019年9月29日,经审计共计挂账金额14,038,623.42元。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最终,高广岌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12 年,处罚金 5 万元、没收财产 70 万元,并退赔敦化农商行 1403.86 万元。

03

敦化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占比最高

曾因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被罚

图源:天眼查

此外,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还发现,敦化农商行曾因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被中国银保监会处罚。2020 年 9 月,因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敦化农商行被罚款 30 万元,并责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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